在项目融资中,这种融资模式需要与项目的投资结构紧密结合,并采取特定的法律手段设计,才能够达到项目融资目的。项目的投资结构可能为公司形式,也可能为合伙或者合作型(契约型),为了限定贷款人对项目投资者的追索,使贷款人的追索权限定在项目本身,往往通过设立新公司形式,将投资者的资产与项目资产分割开来,彼此独立、没有追索权,这样可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进行公司模式项目融资的法律设计手段主要有两种:
(一)由项目的投资者(公司形式或非公司形式)成立一家专门为特定项目而成立的子公司,然后,由该子公司与其他投资者组成特定的投资机构进行项目融资。这种模式在投资者为公司的情况下,与投资者直接进行的项目融资相似;在投资者为非公司形式时,则由投资者衍生出来的项目公司具有隔离投资者风险的功能。
(二)由项目投资者依照应适用准据法的要求,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新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对项目资产拥有所有权,并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和融资,并将追索权限定在项目公司的范围,以阻却追索权。这种形式在我国和世界上使用非常广泛,也是最主要的一种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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