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在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者行驶里程后必须进行强制报废处理。
具体而言,各种类型的机动车所适用的使用年限有所差异:
小型及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为八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则为十年,而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期限长达十二年;
租赁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更长,达到了十五年之久。
另外,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国家也会对那些行驶距离累积超过特定数值的机动车实施引导报废措施:
对于小型及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来说,当其行驶总里程达到六十万公里时,便需要强制报废;
同样地,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五十万公里之后,亦必须向政府部门报备并接受处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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