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刘某的双胞胎儿女不慎掉入护城河溺水身亡,护城河管护单位叶县建设局因存在管护过失而担责。
原告刘某诉称,2009年11月4日下午,原告的6岁双胞胎儿女在叶县电影院西墙外玩耍时掉入旁边的东护城河内,虽经现场多人打捞和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的奋力抢救,但仍没有挽回其儿女的生命。被告叶县建设局作为东护城河的设计、施工、管理单位,对城河的安全设施、防范措施管理不到位,在水深坡陡的地段,将原有的箭头铁篱笆拆除更换为平面低矮的水泥护栏,只图美观不求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增大了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且整个河道旁边无作任何提醒注意的警示标志是导致原告儿女落水身亡的主要原因。故认为被告叶县建设局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防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赡养费等共计40多万元。
被告叶县建设局辩称:原告儿女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是监护不力造成的,东城河作为县政府设立的一个开放性休闲场所,未成年人应在家长的监护下去该场所,而原告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才导致原告儿女溺水身亡的,应付事故的主要责任。
该案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由于中年失去儿女,并失去生育能力,整个家庭濒临崩溃边缘,原告整天以泪洗面,民二庭承办法官徐秋坡高度重视,多次到原告家中做安抚工作,稳定思想情绪,同时加大做被告叶县建设局的调解工作,争取案件早日审结,至少能给原告及家人心理上一些安慰。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案件一直没有进展,案件延期后,庭长陈永尚带领承办人员加大了调解工作力度,不顾酷暑天气,多次到原、被告双方家中及单位沟通协调,并积极协调当地民调组织及社会法庭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经过认真深入有效的努力,7月7日上午,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叶县建设局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8万元,案件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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