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肇事车辆能否过年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该条款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消除车辆安全隐患,通过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检验督促车辆检验人加强维修保养,尽量减少或避免事故发生。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是将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冲突。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部门规章涉及的事项是执行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车辆存在违章未处理为由,不予发放年检合格证,明显属于增加车辆检验人义务的情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其应该履行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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