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明文规定,如一方欲主张退回彩礼之事权,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情形:首先,若双方法律婚姻效力不受法定效力认可,即无合法婚姻登记证;
其次,若双方依法进行过婚姻登记手续,然而却未能共同经营共同生活;
再者,若婚前支付彩礼行为导致支付方经济困窘。
同时,对于第二种及第三种情形的适用,需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
若女儿的抚养权归属父亲,则通常情况下,彩礼作为婚前财产,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女方所有。
然而,若彩礼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予女方,则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若离婚时涉及到彩礼归属的具体协议或法院裁决,应严格遵守此约定或裁决。
若您坚信彩礼应属您所有,您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彩礼的所有权。
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彩礼是否应退还给您作出判断,其中包括考量彩礼的性质、数额、支付目的、双方的实际状况等诸多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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