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听证会的利弊如何?
时间:2023-07-04 22:02:46 1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好的。结案后的听证是特殊类型的听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纠错的作用,但是其主要目的还是通过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化解矛盾。民事检察听证工作对于提高司法亲历性、保障当事人诉权、提升检察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是新时代民事检察部门实现精准监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手段。

检察院听证会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听证会是立法听证制度的俗称,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程序性强的特点。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

1、当事人应当被告知行政决定后三日内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除特殊情况外,听证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由委托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其进行申辩和质证;

2、全体参会人员须佩戴会务组制发的有效证件,凭证入场参加会议。考虑到听证代表发言时间有限,听证会不安排旁听代表发言和新闻记者提问。旁听代表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填写《旁听代表意见表》,会后交给会务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

第六十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席的,不影响听证程序的进行。

第六十一条听证应当围绕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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