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伸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以上。(北京市关于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为1000元。)这一数额标准是普通案件所适用的标准。最高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还对一些特殊的盗窃案件规定了具体的追诉标准:
(1)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数额较大”,统一认定为1000元为起点。
(2)狱内盗窃案件具体标准应当视监狱所在地的标准而定。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情节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盗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中不能只看数额不看情节。该解释规定了两种应当注意的情形:
(1)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比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接近“数额较大”是指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次数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多次盗窃”限制解释为“一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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