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2、适用于基于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受理法律援助后几日内指派承办
决定受理法律援助后,要按案件的类型确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人员的时间,如果是民事、行政案件的,7天内指派。如果是刑事案件,要在3天内指派。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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