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户籍关系在单位的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本人通过单位,向民政部门提出;其他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通过居住地社区居民委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户口、居民身份证;
3、单位、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4、其它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送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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