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加害人对一个被侵权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加害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被侵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加害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由各个加害人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加害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加害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状态。
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
1、雇主和第三人分别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雇员负有同一个赔偿责任。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基础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首先,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雇员基于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得请求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产生的基础系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法律关系。其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系因第三人侵权所致,根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理论,雇员作为受害人亦有权依据侵权法的规定向实际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该请求权产生的基础系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在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中,雇主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的发生原因不同,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因而雇主与第三人应分别独立的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2、雇员对雇主和第三人分别享有独立的请求权。通过以上的分析,雇主和第三人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系基于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雇员当然有权利依据各该不同的法律关系向雇主和第三人独立的行使请求权。在诉讼过程中,雇员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依照雇佣关系要求雇主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同时,雇员也可以依照侵权法律关系选择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3、雇主的赔偿责任与第三人的责任系偶然地联系在一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在此类案件中,虽然雇主和第三人均应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雇员所受到的伤害,首先雇主和第三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两个责任的产生在主观上无共同关系;其次雇主和第三人在客观上亦没有共同实施某种行为,他们对雇员所负的赔偿责任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法律之所以规定雇主和第三人对雇员均负有赔偿责任,同时又规定该责任因雇主或第三人任何一方的履行而使两种责任均归于消灭,是为了使雇员所受伤害能够充分得到补偿,同时又不使雇员因雇主和第三人的同时履行而获得额外的收益,并不是两种赔偿责任之间存在着共同目的。4、雇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对雇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因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致,雇主当然应对雇员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雇员所受到的伤害的最终原因力系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作为雇员伤害的始作俑者,由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不仅符合侵权法理论,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正是基于该原因,雇主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获得了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这种追偿权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这一点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主要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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