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押给多人。但是需要注意一点,被担保的总债权不能超过抵押标的价值。
例如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一、抵押权清偿顺序
1、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5)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4、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
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即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主要三种:
1、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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