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法履行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民法典》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形
1、合同标的已灭失;
2、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3、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
4、合同无效等情形。
这些情况的共同点就是合同失去意义,必须消灭,即使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也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
三、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有哪些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等。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虽债务人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等。
3、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继续履行原债务,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等。
5、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的法律后果分别表现为:依法或依约解除原债务的实行履行责任;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时,债务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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