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驳回还算刑事吗
1、案件被检察院驳回并不一定就不能算是刑事案件,是否是刑事案件早已经定性了,检察院驳回也不是因为不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2、刑事案件在批捕之后,案件在到检察院的公诉科,如果检察院驳回的话,检察院会给公安机关出一张《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书上的主要内容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到这一步公安机关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此期间嫌疑人还是有嫌疑的,嫌疑人每过一个季度要到办案单位去一次,接受询问,因为案子还在调查中,没有结案。
3、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立案后可以撤案吗
1、有些可以协商解决的案子是可以的,具体到刑事案件就不行了。
2、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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