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的区别:
1、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后罪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此点区别中特别要强调的是,伪证罪必须对与案件情况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而妨害作证罪中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则无此限制。
2、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的场合在客观方面部分已作论述,在此不赘述。
后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之中,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
3、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四类人。
4、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前罪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后罪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作伪证的行为会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
一、刑法307条的立案标准是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是妨害作证罪,构成要件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知利;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立案标准: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即可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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