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款久拖不还,原告胡某将借款人杜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发现原告持有的是一张名不符实的借条,即借条中的签名与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名字不符。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5月9日,被告杜某向原告胡某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因无钱偿还,被告于2010年10月1日交付原告化肥31袋折款4030元还账,尚欠5970元。该笔借款,原告多次到被告家中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应诉法律文书,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审查明,原告所持借条借款人签名为杜某某,与被告身份证上并不一致,原告虽解释其为被告的小名,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为同一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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