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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下列人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1、未成年子女。
2、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3、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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