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68岁的黄老太,一纸诉状告了大儿子——她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并提供住房。
黄老太有两子两女。她认为,自己含辛茹苦把长子大林养大,并支持他创办工厂,但十多年来,自己一直由小儿子赡养,大林却未尽赡养义务。
大林则认为,赡养费应由4个子女共同承担。他还提供2份地契,证明母亲有居住条件,不需提供房屋。
昨日,诏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大儿子从今年8月起每月支付老太太赡养费500元。至于房屋,黄老太确已拥有,此项诉求与事实不符。
法院还提出,虽然黄老太生活仍可以自理,但各赡养义务人也应给予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经常看望问候老人。原、被告本是一家人,理应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共同维系和睦、友好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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