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
被告人陈某某,曲靖市富源县人,系某外卖公司职员,被害人,杨某某,楚雄州姚安县人,系某整形医院保安。
2019年2月1日22时,陈某某送外卖到整形医院,因送达时间快到了,以免迟到,直接进去了整形医院,此时正值被害人杨某某当班,杨某某认为陈某某送外卖进入整形医院,没有跟其打招呼,不尊重杨某某,于是杨某某就把陈某某推出大门外。推搡过程中,杨某某使用手机击打陈某某头部,并不听推搡,陈某某送的披萨被打倒在地,期间陈某某也还手抵挡,杨某某多次进入大厅找凳子击打陈某某,被证人孙某拦住,短暂停息之后,陈某某并不想纠缠,欲驾驶电动车离开,刚启动电动车时,被杨某某从后重重一棒连人带车打倒在地。
随后陈某某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过伤情鉴定陈某某头部被打致头皮4.5CM创口受轻微伤,杨某某右手软组织挫伤,第一掌骨骨折,受轻伤二级,随后陈某某被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立案,杨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公安机关三个月的侦查,并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依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了该院(2019)第5号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最终无罪。
二、故意伤害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规定中包括两个条件: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人民检察院对此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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