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一般分为十个等级,它根据人体受到损害的原因不同,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就会有不同的伤残等级,且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方法也不同。实践中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鉴定标准,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交通事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客运合同、医疗纠纷等引起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适用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二)工伤引起的人身损害,适用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损伤参与度”是仅针对伤残等级还是已发生的伤情
在存在伤残等级的侵权责任纠纷中,一般侵权人是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损伤参与度的鉴定,不存在伤残等级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是对受害人已发生的损害后果受害人的伤情来申请损伤参与度的鉴定。对伤情总体来进行鉴定,其目的在于因伤情发生的所有损失均以损伤参与度来计算赔偿责任,对伤残等级来进行鉴定,其目的在于就残疾赔偿金这项损失来以损伤参与度计算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无论损伤参与度的鉴定是针对伤残等级还是已发生的伤情,均不应作为计算赔偿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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