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XX检公诉刑不诉〔20XX〕2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7********,汉族,大学,XX县**管理局房屋登记中心工作员,XX县人,住XX县**镇**街**段**号**单元**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XX年5月6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XX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媛,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XX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XX年9月7日,并依法于20XX年9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XX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XX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于20XX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XX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本院反渎职侵权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从20XX年至20XX年3月,自贡市**公司古某某与XX县境内部分房屋中介公司相互勾结,利用购房人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机会,以逃避缴纳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契税等税费的方式来谋取非法利益。为了在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的情况下来完成二手房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古某某等人以伪造、变造的房屋产权证书、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税收通用完税证等凭证到XX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为了让变造、伪造的资料能够通过XX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审核,古某某利用其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XX县**管理局房屋登记中心工作之便,将资料递交给林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收到资料后,在履行房屋权属登记受理初审工作职责时,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古某某等人用伪造、变造的房产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来办理的张某某等14户二手房转移登记资料中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地址与税收通用完税证的地址不一致、税收通用完税证中的纳税率与房屋面积不符等情形未认真审核,导致张某某等14户不符合规定的房产登记资料通过审批,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达5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反渎职侵权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XX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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