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租赁房屋所涉及到的合同关系,其所有权受到政府行为如征收与拆迁等因素影响,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此种政府行为可视为免责条款,即无论由于何种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皆不以违约论处,双方已支付部分将以实际程度进行计算,尚未执行之部分则停止继续执行。
依据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此类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2.因此,当出现租赁期间政府征收拆迁的情况时,双方应基于房屋实际使用状况进行房租结算,遵循多退少补原则,且相互间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政府对于土地等非国有资产的征收实为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强制性质的行政手段,但这一举措也需要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且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
此外,国家仅能在特殊情况下显示出“公共利益”的存在,并且应当给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匹配的补偿,然后才能够依法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流程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的通知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其公示程序等等。
在通常情况下,导致房屋使用权灭失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其中一种便是由于双方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从而完成了征收,这时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便不再存在;
另一种情况是,由拆迁方提出申请并经法定程序加以审判能否强制拆除房屋,进而实现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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