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的责任有:
1、公司要承担债务和相关设立费用的清偿责任,对股东还股付息的责任;
2、发起人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发起人因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股东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体现在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上。股东必须以其全部投资和仅限于投资金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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