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仲裁的监督
时间:2023-02-17 12:10:29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有权对法院审判实施监督的,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指令法院对案件进行重审。监督机构的确立,在实体上明确了监督机制的基础,为程序上妥善运行监督机制做好了提前准备。对于现行法律中,监督程序不明确的缺陷,应当逐一通过法律法规进行阐明。对监督的提起方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的组成情况和回避情形、监督后发现违反法律规定应作出的处理方式、被监督者的救济方式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一、检察院抗诉后法院怎么处理

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会不会重判、改判的几率大小需要依据实际案情来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的审理、并依据刑诉法的规定作出判决。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检察院抗诉的条件包括:

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检察院抗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

2、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对于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诉。

3、具备法定的事由。

4、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申诉和审判监督的区别

申诉和审判监督的区别:1、含义不同;2、提起主体不同;3、受理的机关不同;4、行使权利的期间不同;5、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申诉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只有对各种申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后,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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