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宗旨是什么
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宗旨是集中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和国家、单位同比例补贴的资金,重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的福利。为实现这一宗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问: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是哪些
答:国务院《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即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3、问: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谁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4、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一年度”指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5、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经省政府批准,我市目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为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各8%。对有条件的企业单位,经批准后,可提高缴存比例,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2%。
6、问:拒缴住房公积金有何处罚
答:国务院《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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