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不执行和撤销
时间:2023-05-07 14:55:59 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0年1月,**公司与**公司就**公司对**滴都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5%的股权和投资签订了转让协议,总金额为709.96万元。该协议经长沙市政府常商管[2000]3号文批准,“同意润和发展有限公司将合资公司5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出资2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湖南省>省政府颁发了香港、澳门、台湾企业批准证书(项0161370)。因此,**公司于2000年3月支付了432万元的投资转让

由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公司”无法提交深圳市外商投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文件,因此无法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然而,根据股权转让后批准的合同和章程,“**公司”任命姚健(当时是**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的副董事长,王*楠(**公司计划部副主任)为常务董事,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2003年3月,由于SARS的影响,王晓楠回到了“**公司”。五年后的2004年8月,“**公司”利用欺诈手段人为造成“违约判决”,被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完成将其在**帝国酒店有限公司的任何股份转让给申请人的法律程序”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交仲裁,并以“未收到发件人”为由缺席仲裁。最终裁决于2005年2月28日完成。只有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公司”才知道上述情况

第2号和第18号裁决严重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并成为**公司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使用的工具。本协议不得依法实施。**本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3楼,而非231Winglokstreet3RDFLR。在2004年8月9日至2005年2月28日的华南分委会仲裁期间,本公司工作人员李*居住在本公司。他收到了香港中国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在我公司上述注册地址或公司邮箱中写明的其他信件,但没有收到华南子委员会的任何文件,经证明,华南分公司因送达地址错误未能收到信函,未能按照法律有效送达的送达原则有效送达信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相互执行安排》第7条,在另一封信中未能给予“适当通知”,信函中发送的文件名称未注明,仲裁案件卷中返回的信函无法证明所发送的文件已发送。因此,无法确认仲裁庭已按照《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送达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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