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出去的东西可以转让。
抵押期间除非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另有相反约定(相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的处分权不受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属于有权处分,符合基于法律的物权变动规则的,受让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负有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转让价款请求权请求物上代位权。抵押权人对转让价款请求权主张物上代位权的,抵押权人对原抵押物的抵押权消灭。
抵押物转让限制的法律完善
抵押人处分抵押物过分自由,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并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买受人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仍未消灭,抵押权人将抵押效力追及于买受人。这时,买受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然后再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要么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清偿抵押人的债务,然后再向债务人追偿。这两种选择均是以买受人以自己的财产或受让的财产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以实现抵押权人的债权。虽赋予了买受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的权利,但对于已支付了受让财产对价的买受人来说,仅赋予追偿权是不够的,也是不公平的。这使得财产交易的风险和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大,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限制过松,不利于财产流转中的交易安全。
企业转让部分财产,其中包括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买受人仍是以清偿出卖人的债务,来换取对出卖人的追偿权。而在企业整体出售中,出卖人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而这些债务又在财产抵押的范围内。在此情形之下,除双方特别约定外,买受人对出卖人隐瞒或遗漏债务一般不承担清偿责任。对这部分债务,仍由出卖人自行承担。而在出卖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中,是以出卖中部分财产做抵押,按“效力追及”说,债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因此,买受人为了能保住买受的抵押财产,必须先行清偿出卖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然后再向出卖人行使追偿权,这对买受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也纵容了出卖人有可能将大量的已设定抵押的债务隐瞒或遗漏,加大了买受人的交易成本和风险。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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