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委托过户风险有哪些?
时间:2023-06-02 14:55:32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产公证委托过户风险有哪些?

办理委托公证,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你还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你是委托人,买房人是代理人。如果现在的买房人以后卖房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对外的责任都由你承担。你可以不办理委托公证,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显失公平,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来说,签署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就意味着受委托人可以直接签署出售房屋的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无须通知房屋所有权人。

2、房屋所有人签署委托他人出卖房屋的委托书,委托书经过公证;后受委托人将房屋出售他人。

3、二手房交易选择房屋公证而不是直接过户的话,是为了少交营业税,还有可能是因为房屋本身还没有办下房产证或有其他问题。

4、做公证的一般有房屋中介或者房屋本身有问题的,如办不下房产证的人,他们为了让购房者安心,就进行房屋公证,但其实,这种做法并不保险,对房屋交易也没有保障。

二、全权委托公证是否等同于过户?

全权委托公证不能等同于过户的。由“全权委托书”引发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产权转移风险和司法诉讼风险两个方面。

1、产权转移风险:凭一纸“全权委托公证书”并不能表示房屋的产权一定能顺利转移。因为二手楼买卖交易的过程所涉部门、环节较多,作为非专业人士的买家一般很难将办理二手楼产权过户所需的委托事项一一列示清楚。房屋买卖的最终依据是权属转移条约,而不是公证,即使进行了公证,二手楼交易未进行权属转移而发生法律纠纷的风险还是比较大。

2、司法诉讼风险:业主要尽量避免做全权委托,自己的物业自己去签署合约;其次,买家应要求与业主本人见面,即使见不了面,也一定要拿房产证的编号进行查册,看业主是谁、物业权属状况等,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此外,无论是业主还是买家,都应签署三方合约,需留意合约上卖方、买方是否与一直商洽的人对上号。最后,买卖双方最好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去委托第三方做房款的资金监管,等交易全部结束后,再付款给对方,这样能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原户主将房产公证委托过户需要承担权属转移而发生法律纠纷的风险以及受到房屋中介或者第三方诈骗的风险。如果原户主想要尽量降低将房产公证委托过户的风险,则需要签署三方合约,并且需留意合约上卖方、买方是否与一直商洽的人对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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