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不良行为算侵犯隐私吗
理论上是侵犯隐私的。而且不道德,我们都知道,未经对方同意而公布对方隐私是违反法律的事,这种事很大程度上往往比对方的错误更恶劣,因为经由网络发酵,极容易形成网络暴力,而向来宽于律己,苛于律人的网络圣人们总是不会放过这种机会。网络暴力,总是没有道理好讲,盲目,暴戾,偏激而片面。
二、违法行为曝光是否侵犯隐私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法行为涉及到他人隐私的,曝光违法行为是会侵犯隐私权的,曝光违法行为时,应该对违法人员采取打码、匿名等处理手法。
(一)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法制宣传工作的意见》等有关宣传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广播电视节目个人隐私保护工作,坚决杜绝违反规定、暴露个人隐私、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尤其要注重加强对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二)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公开报道受害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肖像、声音;不得出现被拐骗等受害女性的姓名、肖像、声音;不得报道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声音及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内容。如确实需要,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处理。
(三)在事故、灾难、案件等报道中,不得出现未作任何处理和掩盖的尸体、器官及血腥残酷画面。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遇难者亲人悲恸欲绝的凄惨画面。
(四)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引进、播出各类广播电视节目时,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因报道失实或不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要公开更正,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广播电视节目报道的良好秩序。
(五)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制定一套包括监看、登记、通报、处罚和整改要求的监管办法,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工作,对违反宣传管理规定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有关人员,依法依纪及时处理。
三、员工与领导谈话是否属于隐私
要看谈话内容及有没有通过不合法方式泄露。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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