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包括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一、保全费及保险费法院应该让谁承担?
在保全保险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该费用应该由哪方承担,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不符合的则裁定驳回申请。至于财产保全有无必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是否合适,并非法院实质审查的内容,因为对于申请人来说,财产保全本身就存在风险,而法律、司法解释在财产保全所进行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如提供担保、反担保、复议、执行异议等,其意义在于保证保全的实施。
二、保险公司保全保函收费
保险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实质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三、执行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执行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如下:1、如果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以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2、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在未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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