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合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对方主体达成协议。以取得更好的经营资格、信誉或者国家优惠政策,以主体的经营资格和凭证开展经营活动,并向主体支付一定的报酬或者费用,由于是附属合同,实际主体不具备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实际主体不具备订立所谓附属合同的主体资格,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与附属方订立合同并不是合同对方的真实含义。
主合同与附属合同有哪些区别
主合同与附属合同的区别:
1、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
2、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附属合同,附属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全文54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