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子女不肯尽赡养义务成被告
时间:2023-04-23 21:51:38 3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久前,郑女士四子小丁到我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为其母亲申请法律援助。听完小丁的情况介绍后,中心考虑到郑女士在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卧床不起,行动不便,决定开辟绿色援助通道,直接指派援助律师提供上门服务,面对面了解郑女士的具体诉求。

承办人与中心另一律师周某某奔赴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到达医院后,得知郑女士已于早上办理出院手续,住至其小女家丁芳(化名)。承办人立即与郑女士四子小丁联系,询问丁芳家地址。随后承办人又乘车至盐城市龙冈某果树良种场丁芳家。见到郑女士后,承办人详细听取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形成谈话笔录,并当场为郑女士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考虑到三子丁友(化名)是老人亲生子,也住在盐城市龙冈镇,承办人考虑下午回宝应途中经过镇上,可以先联系丁友,首先协调。到达丁友住所地后,丁友认为其父亲生前留下遗产,自己却没有分到,现在也没有必要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协商失败。毕竟是赡养案件,归属家庭矛盾类,承办人从郑女士处获得其他子女的联系方式后,均电话联系,可否协调解决,但均以遗产为由,不愿调解协商。随后承办人整理证据材料,将郑女士的合法诉求诉至县人民法院,在寄送丁某某(化名)应诉传票过程中,丁某某拒收。为考虑到能够尽快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承办人立即联系主审法官,由承办人陪同引路,至丁某某住处金湖县广唐乡某村当场送达,7被告均已收到法院出庭通知。日前,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照法律规定,7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年给付原告郑女士生活费1000元,原告郑女士于本案起诉前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54695.35元由7被告平均承担,判决生效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被告平均承担,原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凭正式票据向7被告主张。7被告纷纷表示,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一定要传承孝道,尽好赡养老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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