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一般主体是谁的权利
侵占罪旨在严重侵害他人体财产权益,尤其针对代理人或保管员所持有的他人财产进行非法占领。此种犯罪行为往往在财产所有者无法直接掌控其财富的特定环境下发生,例如已建立的委托保管、租赁以及借贷等互相依存的关系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管理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侵占罪一般有哪些证据
鉴于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公安机关并无职权对此进行干预及处理。故而,当受害者希望追究嫌疑犯的刑事法律责任时,需自行展开相关调查和搜集相应的证据资料。
具体来说,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所需证据:
首先,证实被侵害的财物确属本人遗忘或是隐蔽之物件,抑或是先前由嫌疑犯代为保管。在此情况下,可以提供购买该财物的发票或寻求证人证言以支持主张;
其次,证明嫌疑犯非法占有上述财物且拒绝归还。在这种情形下,证人证言便成为有力的证据支撑;
最后,若要证明被嫌疑犯侵占的财物价值达到了8000元的法定标准,则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申请司法鉴定等程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通常是指代理人或者保管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侵占他人财物,对其财产所有权造成了严重侵害的行为。此种犯罪行为多发生于财产所有者无法直接行使对于自身财物的掌控权的情境之下,例如,当财产被委托进行保管、租赁或者出借时,会出现此类问题。而侵占罪的实施主体,正是在上述各种关系中实际掌握占有权利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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