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良征信与名誉权是有关系的。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
一、名誉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所谓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名誉权的客体不包括名誉感,因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通常为社会评价的降低,而名誉感是民事主体自身内心的一种情感,对名誉感的侵害往往并不会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法律对名誉感的保护可以通过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加以实现。
(二)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
受有利益主要表现在:
1、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2、民事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主体而言,此种权能尤为重要。排除他人的侵害表现在:(1)维护名誉,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正当的降低和贬损;
(2)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使名誉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三)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与隐私权、肖像权等由自然人专有的人格权不同,名誉权的主体也可以是非自然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与自然人的名誉相比较,非自然人的名誉的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与财产利益的联系更为密切。比如,侵害法人名誉权,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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