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违反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使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致使失业保险基金造受损失的;
二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的;
三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为了照顾关系,或以己之利而徇私舞弊,明知申领人不符合条件而向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从而使其实现享受失业待遇的目的,致使失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都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该部门责令追回已流失的资金。若其行为情节严重的,如支付数额较多、造成的损失较大,则应依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行为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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