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准备程序的开始时间是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时候,在开庭审理之前需要进行案件的调节,诉讼调解应注意的问题:
1、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自愿,是否进行调解和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均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调解虽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但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也非所有的案件都要进行调解。
3、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与判决均是处理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与结案方式,两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缺一不可。
4、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5、在答辩期满之前的诉讼调解,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法院或法官在答辩期满前不得依职权主动启动调解程序。
6、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因不涉及他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也不涉及法院的强制执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只需要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法官和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对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因涉及到一审或原审裁判的效力问题,必须制作调解书。
刑事庭前准备程序
(一)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开庭前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
3、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在开庭以前召开庭前会议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庭前会议
1、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庭前会议针对的问题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管辖异议;
回避;
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3、庭前会议的程序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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