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庭前调解一起标的额达140余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0年8月,付建江驾驶重型货车沿S204线行驶时,与唐合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合双小腿截肢,在医院住院治疗一百余天。后经司法鉴定唐合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三级。后唐合将车主周卫东、驾驶员付建江等五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40余万元。
莫索湾法院受理该案后,民庭承办此案的法官认真分析案情,调取了该起交通事故的交警案卷,查明了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为重型货车车主周卫东,因车主已买了保险,所以由车主和保险公司分别承担。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民庭法官庭前两次召集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车主周卫东和保险公司共赔偿唐合38万元,使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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