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免所得税的农业企业的利息收入是否免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五)利息收入;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根据上述规定,农业企业的正常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上述免、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因此,农业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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