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不是免税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免税条件的情况下,是免税收益,否则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问题
(一)适用税种
自2010年3月1日起,国务院发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既可以是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人。根据以上分析可知,非居民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所得,同样适用企业所得税。
(二)适用税率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存在委派代表或派出雇员执行合伙事务的可能。根据《中新税收协定解释》之解释,只有从事劳务活动的行为(包括执行合伙事务)才视为常设机构。因此,非居民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既不存在视为常设机构的可能,也无设立机构、场所的必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非居民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中国自然人投资于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按5%至35%的税率征税,作为有限合伙人,按20%的税率征税;中国法人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征税;而非居民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若作为非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仅需按10%的预提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作为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则需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籍个人投资于合伙企业,若作为有限合伙人,则其投资所得。笔者认为仍应适用免税规定;若作为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则按5%至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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