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帮信罪”案件的量刑程度,其并非仅仅依靠受害者人数来作为决定性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罪犯应接受何种程度的刑罚往往需要综合考量诸多复杂要素,如罪行主使者的主观恶意程度、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对社会所带来的伤害及影响状况等等。
诚然,假如在诸多条件均相仿的情况下,受害者的人数愈多很有可能反映出该犯罪行径给社会带来的损害规模越发严重,这无疑也将对最终的刑期判决产生某种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然而,我们必须明白,这并非决定刑罚轻重与否的唯一要素,而仍须结合其他多项客观层面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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