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虽然具有免除刑罚的情节,但所实施的犯罪是重罪的这是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分析,“犯罪情节轻微”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是酌定不起诉的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缺一不可。其中,“犯罪情节轻微”又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前提条件。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具有免除刑罚的情节,如果所实施的犯罪是重罪的,也不能适用酌定不起诉。例如,绑架罪的最低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绑架罪后具有犯罪中止,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行为,但对其也仍然不能适用酌定不起诉。
2、犯罪嫌疑人不具有法定的免除处罚情节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其中,法定情节有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四种;酌定情节只有从重、从轻和减轻处罚三种,如前所述,并没有酌定的免除处罚情节。因此,“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只能是法定的免除处罚情节,任何一级检察机关都不能在刑法规定之外,以主观标准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酌定的免除处罚情节而对其适用酌定不起诉。
3、犯罪嫌疑人虽然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条件,但本人拒不认罪的对犯罪嫌疑人虽然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条件,但本人拒不认罪的,也不能适用酌定不起诉。理由是:酌定不起诉在性质上等同于免除刑罚,仍然属于有罪认定。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有申诉的权利,但是毕竟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无罪、要求法庭公正审判,并为自己辩护以及上诉的权利。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虽然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条件,但本人拒不认罪的,检察机关应当起诉,以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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