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如何确定?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
25元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法律规定是什么?
1、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3、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开办相关的生产经营的项目,导致水土流失这个时候是需要采取一定的治理的措施,具体的治理应当由当地的人民政府来负责。如果不能够恢复原来的水土保持的这样一种功能的话,那么也应当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恢复水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n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n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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