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中的"明知",特指行为人有明确意识或者应当清楚了解其所涉处理的财产源自于犯罪活动并且属于违法所得以及收益。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明知"的判定将会依据多维度的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比方说,若交易方式与平常的市场惯例有着显著差异;
财产转移的规模、频繁程度、流动方向等方面出现异常现象;
行为人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说明财产的获取途径和实际去向等等。
在"明知"的认定上,并未要求行为人必须准确知晓犯罪的性质以及具体的罪名,只需对所处理的财物可能源自于犯罪活动且属于违法所得及收益有所认知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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