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微软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08 17:37:12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交日期:

2010-01-2811:08:25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86号1号楼西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新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志彪,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OneMicrosoftWayRedmond,WA98052-6399USA)。

授权代表本杰明欧奥多夫(BenjaminO.Orndorff),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紫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246号123室J座。

法定代表人谢为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臣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秀州前进306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水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昶沣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昶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苗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志彪,被上诉人微软公司委托代理人游闽键,原审被告上海紫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越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政,原审被告上海臣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臣越公司)委托代理人吕佳、周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美国版权局颁发的《版权注册证书》载明: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原告,该证书的注册生效日期为2001年11月6日,注册号为TX5-407-055。

原告所提供的合法出版物视窗XP软件光盘上的署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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