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10-01-2811:08:25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86号1号楼西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新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志彪,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OneMicrosoftWayRedmond,WA98052-6399USA)。
授权代表本杰明欧奥多夫(BenjaminO.Orndorff),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紫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246号123室J座。
法定代表人谢为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臣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秀州前进306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水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昶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昶沣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昶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苗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志彪,被上诉人微软公司委托代理人游闽键,原审被告上海紫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越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政,原审被告上海臣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臣越公司)委托代理人吕佳、周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美国版权局颁发的《版权注册证书》载明: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原告,该证书的注册生效日期为2001年11月6日,注册号为TX5-407-055。
原告所提供的合法出版物视窗XP软件光盘上的署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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