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深入分析我国医疗行业和医疗法律制度的特点,就会到出这样的结论:与其他已经采用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的国家相比,我国更适于采用这项制度处理医疗纠纷。
1,我国目前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比较突出,需要探索更好的法律制度和解决途径。
2,由于历史文化原因,我国的行政力量很强大,这对一个政府主导的政策制度而言,实施起来自然政通人和。
3,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目前80%以上的医疗机构是国有事业单位或者是国家控股的企业法人,政府设立和实施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具有显而易见的优越性。
4,我国医疗行业及医务人员风险意识比较弱;目前的医院风险基金、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或者医院综合责任保险多以过错责任为赔付依据,保险作用难以完全发挥。
5,我国现行医疗法律规定限额赔偿,有利于适用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而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的无限制赔偿制约了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在这些国家的适用和发展。
当然,一种法律制度的废立必然涉及到多个社会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因此笔者在建议我国尽快设立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处理医疗纠纷的同时,希望有关部门循序渐进,通过小规模试验计划的方式,在一段时间内允许两种制度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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