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是否可列为离婚案件原被告外的第三人
时间:2023-04-17 18:02:27 3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三者是否可以列为离婚案件原被告外的第三人

第三者不可以列为离婚案件原被告外的第三人。如果要追加为第三人的话必须要以第三者存在利害关系比如原告认为在第三者名下的一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分割该部分财产此时可以追加第三者为第三人,因为她们存在法律上的厉害关系。我们普遍认为的第三者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厉害关系是一种道德层面的厉害关系,是否存在法律关系要看双方之间是否有具体权利关系。

能对离婚案件的第三者进行处罚吗

1.对于第三者法律是否应当予以惩罚,这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有过较长时间的争论。相关部门还为此若干次研讨会。有学者提出第三者插足可以视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当对此行为予以惩罚,另有学者提出法律不应该过多的去关心别人的私生活,由于每一种意见后面有许多的理由来支持彼此有争持不下,因此最终还没形成统一的定论。

2.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是《民法典》的一项原则。《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因为,总的来讲,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应当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女方。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你母亲的健康状况、经济能力、生活需要等作出合理的判决。

3.其次,离婚时分割财产,照顾无过错一方也是一条原则。所谓过错,包括有第三者介入、喜新厌旧或重婚等行为;因生育女孩而制造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的行为等;对配偶有打骂、不堪同居的虐待或恶意遗弃的行为等。

4.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项原则。该司法解释第13条还明确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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