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上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在我国,在行政监督中如果发现的一切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都应依法予以撤销;对在行政监督中发现的一切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行为要依法严惩。行政监督是一项有效的监察和督导制度,它主要分为五种类型,分别是:执政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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