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因认为自己在某灯饰城购买的1200多个飞利浦灯泡系假冒产品,57岁的刘先生将经销商北京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提出双倍索赔请求,索赔金额40.08万元。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据刘先生讲,他在某灯饰城有一家经营照明器材的商店,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5月16日期间,他陆续从同在该灯饰城经营的北京尼特华恒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经营部,以进口正品的价格购进飞利浦不同型号的光源1200余个,每个单价在168-170元不等,总计200400元,全部货款都已付清。
交付使用后,刘先生发现使用的灯泡光线发黄,色泽不正。2008年6月14日,他将其中的部分产品随机抽样送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检测。经鉴定,所送样品均为假冒飞利浦产品。
据此,刘先生推断其余灯具均为假冒进口飞利浦产品。刘先生认为该公司以次充好的行为构成欺诈,并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双倍赔偿。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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