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公积金最高贷款是余额的多少倍
通常情况下,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定为账户余额的20倍。详细条款如下所示:若有客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限制性价格商品住宅或者经济实惠型住房(即实惠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金额限定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以内,而(当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金额将综合考虑夫妻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如果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无法达到2万元的标准,则按照2万元来计算。
此外,如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该贷款金额不能超过客户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同样地,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未达2万元,仍须按照2万元来进行计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天津公积金贷款2024有什么新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住房政策,我们在起草合同时,必须确保购房套数符合当前城市住房交易以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所设定的标准。对于在该城市首次或第二次购置房产的职工家庭,根据我市具体法规条例,应给予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
然而,对于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房产或者已经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将不得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在引用法律依据中,我们坚持认为,如果职工在婚姻破裂之前在该城市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那么这些记录将仍然被算作是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职工选择从其他地方的当地机构缴纳住房公积金并申请在本市进行抵押贷款,那么他们在缴存当地的购房贷款记录将会与本市的贷款记录合并计算,以确定是否达到发放条件。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第九条
套数核定以签订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时,我市住房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购房套数为准。
对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职工家庭,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离婚的,离婚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仍计算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在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合并计算。
在中国天津市的情况下,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一般被设定为借款人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20倍。然而,在购买受到房价限制或者经济适用性房产等特定类型住房的情况下,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超出账户余额的20倍;如果这笔贷款属于夫妇共同借贷,那么其额度将综合考虑双方的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的总和。倘若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本身未达到两万元,相关责任机构会根据二万元作为计算依据。而首次申请自住用房等类型的公积金贷款,其额度同样按照上述标准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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