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坐在轮椅上的段某宏从凤阳法院法官手中颤微微的接过判决书时,当即难以抑制自己激动的情绪,在法庭上痛苦失声。
段某宏是该县临淮镇村民,为了生计,受雇于从事蔬菜买卖的刘某。2005年9月12日,刘某自己驾驶三轮运输车前往亳州贩菜,并安排段某宏随行押车。途经怀远县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段某宏腿部截肢,花去医药费36597元。经怀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宏在事故中无责任。2006年3月31日,经《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书》确认:段某宏双下肢分别构成六级、九级伤残。在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期间,刘某向段支付了医药费21000元后就拒绝再承担任何费用。段某宏经过多次商讨,刘仍坚持不再给付任何费用,无奈之下,段向凤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段某宏经人介绍受雇于刘某并由刘某安排在贩运青菜时押车,双方形成雇佣关系。雇工在完成雇主安排的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段某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坐刘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为其押车,属客货混装的违章行为,因此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刘某赔偿段某宏医疗费、伤残鉴定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的85%计87701.3元,并判决由刘某给付段某宏精神抚慰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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