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生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精神,现将实施调整后的汽车报废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第二条规定审批。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二、在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ZI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三、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队GB7258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四、上述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五、2000年12月18日之前,应当按照原报废标准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比照《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规定执行。
六、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202号)规定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执行。
1、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
2、车辆管理所检验车辆后,符合规定的,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回收报废车辆,经车辆管理所监督车辆解体后,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4、由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时,可委托车辆所在地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代为监督车辆解体。
全文8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